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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實施計畫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壹、計畫依據:

    一、家庭教育法第14條、第15條及第16條。

    二、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及推動措施之方式。

    三、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貳、計畫目的:以關懷家長為起點,強化家庭功能為目標,協助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以下簡稱為家長)扮演適當親職角色,針對有需要服務的家長,結合政府、社區及學校相關資源,提供親職教育、支持和輔導工作,維護家庭功能的運作。

參、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肆、補助對象:本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經本府核准立案之私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伍、實施對象:

     一、經濟、身心、文化或族群處於需要協助,經學校評估或社政主管機關評估,認有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者

     二、違反相關法規或學校校規並經學校召開個案輔導或獎懲相關會議認定重大違規事件學生之家長

     三、特殊情狀學生(嚴重行為偏差、適應困難、高關懷「包括保護個案」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之家長

     四、中途輟學學生或中途離校學生之家長

陸、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5年1月30日(星期五)止,請考量實際需求及過去執行情形,以避免資源浪費。倘於申請期間外或計畫限定之次數或時數外仍有需求,請洽本中心承辦人討論後另案提報

     二、申請時需提交紙本表件」「免備文」,郵寄至本中心申請:

     (一)公立學校:計畫申請表及經費概算表(附件1)。

     (二)私立學校:計畫申請表及經費概算表(附件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2)

柒、實施內容:詳見實施計畫及各項附件。

捌、倘對本計畫申請及相關事宜有疑問,歡迎逕洽本案承辦人余社工(03-3366885分機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