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2月11日桃教特字第1140122144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略以:(第1項)視覺 、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 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 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 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第2項)前項公共 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 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 、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 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三、有關宣導導盲犬四不一問資訊為:「不餵食、不撫摸、不呼叫、不拒絕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以及主動詢問視障朋友是否有需要協助的地方」。
四、有關辦理導盲犬相關法規之教育訓練需求,得邀請財團法人惠光導盲犬教育基金會或台灣導盲犬協會人員擔任講師,另有關宣導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可進入公共場所宣導貼紙電子檔已置於本府社會局官方網站(網址: https:// sab. tycg.gov.tw))>福利服務>身心障礙者福利> 宣導連結區>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導盲犬相關資訊, 如有需要可自行下載並協助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