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年2月12日桃教特字第1150014623號函辦理。二、依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36條第4項規定:「締約國應對國內公眾廣泛提供本國報告,並便利獲得有關該等報告之意見與一般性建議」。三、衛生福利部轉知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三次國家報告條約專要文件及附件,業於114年12月發布並公告於CRPD資訊網(網址如下:https://gov.tw/ZhY),請自行下載參閱,以利公眾透過多元管道共同閱讀報告成果。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年2月12日桃教特字第1150014623號函辦理。
二、依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36條第4項規定:「締約國應對國內公眾廣泛提供本國報告,並便利獲得有關該等報告之意見與一般性建議」。
三、衛生福利部轉知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三次國家報告條約專要文件及附件,業於114年12月發布並公告於CRPD資訊網(網址如下:https://gov.tw/ZhY),請自行下載參閱,以利公眾透過多元管道共同閱讀報告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