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113 年度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畫,內容摘述如下:
一、參加對象資格:
(一)績優個人獎:擔任本市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之專職人員,由 本市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薦參加。
(二)績優團體獎:
1.機關: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及本市復興區公所。
2.機構:本市社會教育機構。
3.學校: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4.法人及團體:登記、立案或所在地為本市之法人及團體。
二、時間:113 年 7-12 月。
三、辦理方式:
( 一)甄選類別:
1.績優個人: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連續 2 年(含)以 上任職於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之專職人員。
2.績優團體: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連續 2 年(含)以 上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
( 二)工作內涵:推展家庭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倫理 教育、多元文化、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情緒教育、人口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 項,並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
1.負責或協助企劃並執行各類家庭教育活動事項。
2.負責或協助辦理培訓家庭教育專職人員、行政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事項。
3.負責或協助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家庭教育事項。
4.負責或協助處理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教育事項。
5.負責或協助辦理研發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或培訓教材事項。
6.負責或協助辦理進行家庭教育之研究、調查或出版專著事項。
7.策劃促成或提供個人及社會資源,協助推展家庭教育工作。
8.推動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對象之服務措施。
四、推薦方式:
(一)績優個人:請填寫評選表(附件 1)、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附件 3)並備妥相關證 明文件,由其服務機關(構)、團體核章用印推薦。
(二)績優團體:請填寫評選表(附件 2) 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由各機關(構)、團體 核章用印自我推薦。
五、受理推薦時間:各推薦單位請於 113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五)前,將推薦評選表件及相 關證明文件 1 式 3 份以掛號寄至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330 桃園市桃園區莒光 街 1 號,聯絡人:賴小姐,聯絡電話:03-3323885 分機 25),以郵戳為憑,逾期恕 不受理;並同步將評選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至聯絡人信箱。